翻新轮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2023-02-02来源:网络收集110 人看过

关于翻新轮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翻新轮胎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翻新轮胎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针对有轮胎生产资质的企业,国家还会鼓励企业翻新轮胎;由于轮胎属于橡胶制的,每生产一条轮胎都会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所以国家为了提高资源整合利用,翻新再制造轮胎在我国是属于合法的。但是翻新的轮胎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相关制度标准之后才能够进行销售并投入使用。

二、翻新轮胎发生交通事故车损鉴定程序是什么?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三、申请交通事故车损鉴定要注意哪些问题?

当事人主张车损减值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受损车辆的新旧程度。受损车辆应该是新车,而且,原则上应该从实际购买或使用到发生事故不满一年;如果超过一年的,往往不被认为是新车。

2、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如果受损车辆不是重要部位,如挡风玻璃、倒车镜、车门等可以更换的一般零部件,在更换后,对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造成任何障碍的,不能主张车损减值。

3、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严重受损。即使受损车辆的重要部位受损,但是经过修复或者更换之后,受损车辆的安全性和舒适度没有没有因此受到影响,也不影响其进入二手车市场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有车损减值。

4、车损减值鉴定应由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价格鉴定结论书》,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被当地法院所认可。

翻新轮胎的行为本身是不构成犯罪也不属于违法的行为的,但是翻新轮胎必须要符合国家制作的流程和规定达到可以上路行驶的标准之后才能够投入使用,否则很有可能会因为翻新轮胎的标准不达标导致驾驶车辆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

相关内容: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哪些证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残疾补助金、残疾辅助医疗器具费等,那么在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哪些证据呢?优律师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浏览!

交通事故理赔需要哪些证据?

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 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出厂时的证明; 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 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使用护理人员的意见; 3、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 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十、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证明。

十三、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十四、事故现场证据 事发当时的照片、目击证人等。

附录:交通事故处理时限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交通事故证据目录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证,证明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事项(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3、亲属关系证明,证明原告与死者或伤者之间的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主要有结婚证、户口簿、村乡或街道社居委证明及单位证明等); 4、监护关系证明,证明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监护关系存在的事实(说明:主要适用于原告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及需要监护的成年人类型); 5、死者的身份证明,证明死者的身份事项(适用于死亡案件); 6、被告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的身份事项(适用于被告是个人的案件); 7、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用于被告是单位的案件);

第二组:驾照及年审情况、车辆登记及年审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8、原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9、原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原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原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 10、被告或死者的驾驶证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是否具有合格的驾驶资格(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11、被告车辆的登记及年审情况,证明被告或死者驾驶的车辆是否为合格上路行驶的车辆(适用于被告或死者驾车的案件,一般被告方举证);

第三组:事故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 1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12、证人证言,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及结果(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1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主要适用于交警部门未做责任认定的案件);

第四组:治疗、鉴定情况 14、医院病历,证明抢救、治疗、伤情、营养费、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情况; 15、医疗费发票,证明医疗费数额; 16、残疾鉴定书,证明伤者的伤残等级; 17、护理依赖鉴定书,证明护理依赖等级; 18、死亡鉴定书,证明死者的死亡原因(适用于死亡案件);

第五组:与赔偿有关的相关证据 19、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施救费、停车费票据,证明这些费用的数额; 20、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评估报告书,证明车辆损失和货物损失的数额; 21、车辆停运损失和营业损失证明,证明这些损失的具体数额; 22、死者或伤者的工作证明,证明死者生前或伤者伤前的工作情况(即证明是按城镇户口还是按农村户口的标准处理); 23、经常居住地赔付标准高于事故发生地赔付标准的证明,证明按何种标准赔付; 24、保险单,证明××号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情况。 提交人:××× 提交时间:××××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根据死亡或受伤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应当提供的证据; 2、在诉讼中一定要按照法院《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一般规定的是30天,简易程序的除外)提交证据; 3、变更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申请证人出庭做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保全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申请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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