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签了去世怎么继承

2023-02-03来源:网络114 人看过
拆迁安置房协议继承: 1、有遗嘱的按遗嘱,持被拆迁人的死亡证明和遗嘱,到拆迁单位办理拆迁协议更名手续。 如无遗嘱的,配偶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并将协议变更为配偶名下。如果其配偶同意将协议更给某个子女(其他子女必须书面同意放弃),必须签定书面文书,否则按共有处理; 2、询当地公证处 逝者的所有法定继承人集体协商好,选定其中一人为房产继承人,其他人放弃继承;然后一起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老房权证、拆迁协议、死亡证明等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取得公证书; 3、 继承人带着继承房产公证书、老房权证、拆迁协议、身份证等到房管部门申请变更; 4、拿到继承公证书以后,办理房产登记时可以直接改为继承人的名字; 5、和普通房产继承一样处理。 房屋拆迁补偿: 1、拆除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补偿办法 (1)以房换房 即拆迁人提供与被拆除的房屋在位置区域、面积、成色、质量等方面大体相当或价值相当的房屋,与原房屋对换所有权。以房换房后,拆迁人不再予以补偿,也不再另行安置住房。如果提供的房屋与原房屋不相当,则由受益的一方补偿其差额部分。 (2)易地原拆原建 它是指拆迁人在城镇规划部门划定的地区,在约定的时间内,利用原房旧料,按照原房的结构、面积、质量和使用条件易地还建。被拆迁人亦可自拆自建,由拆迁人提供建房用地并补偿所需的工料费和运输费。易地重建房屋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3)易地重建 拆迁入易地另建住房安置被拆迁人,双方建立新的租赁关系,原房作价补偿。拆除私有房屋,应当由当地房屋产权监督处和旧产估价处确定产权和旧产价格。 2、拆除城郊农民房屋的补偿办法 拆除农民自住房屋应本着原拆原建的原则,充分利用原房旧料,由拆迁人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民自行迁建或乡村按规划统一迁建。 拆除农民的出租房,不再还建,应给予作价补偿。承租人如系城镇居民,并且是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承租的,由拆迁人安置承租人。 拆迁已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民房屋,应按城镇居民房屋的估价标准进行补偿,被拆迁人由拆迁人负责安置,双方应建立租赁关系。 农民房屋的附属物,如门楼、围墙、厕所、猪牛羊圈等等,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拆除单位房屋的补偿办法 首先,拆除单位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1)被拆迁人自行拆建的,由拆迁入提供建房用地,并按易地迁建所需费用进行一次性补偿,被拆迁人负责安置使用人,迁建的新房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 (2)拆迁人在原地或异地建房安置使用人,如果被拆迁人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则应向拆迁人偿付新房投资减除原房产价后的差额;被拆迁入不要求保留新房屋产权的,拆迁人不予补偿,安置房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 (3)被拆迁人需要利用原房旧料,愿自行拆除原房的,拆迁人应给予拆房所需要的人工费和材料运输的补偿,并负责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进行安置,建立新的租赁关系。 其次,拆除单位非住宅房屋可以采用以下补偿办法: 生产、办公、营业、仓库等非住宅用房的拆建,可以由拆迁人对原房作价补偿,取得新房产权;也可以由被拆迁人负担新房造价超过原房价值的部分,安置后的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由拆迁停产、停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拆迁人按规定给予补偿。 4、拆除其他房屋及其设施的补偿办法 拆除外侨房屋、寺庙、教会房屋和名胜古迹等,拆迁入应分别与有关部门协商,按有关法规和政策办理。对于宗教团体用房和名胜古迹,拆迁人应当与当地的民政、文化、统战、房管等部门协商拆迁方案,并报该建筑物的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拆迁。拆迁过程中应采用有效的技术手段和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证建筑物和文物古迹的原状。 拆迁公共厕所、管道电线、封闭清洁站等公共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原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坟墓的拆迁,应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无主坟墓由拆迁人代迁或深埋。迁葬烈士、少数民族和外国人的坟墓,按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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