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拘役和刑拘有什么区别?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拘役和刑拘有什么区别?
拘役和刑拘的区别包括性质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等。
1、性质不同。
(1)拘役是刑罚方法。
(2)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审判或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3)司法拘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司法性质。
(4)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所适用的其中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2、适用对象不同。
(1)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2)刑事拘留适用于具有《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的7种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3)司法拘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的6种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之一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
(4)行政拘留的对象是不构成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人。
3、适用的机关不同。
(1)拘役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2)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直接适用。
4、法律依据不同。
(1)拘役的依据是《刑法》。
(2)刑事拘留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3)司法拘留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
(4)行政拘留的依据则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什么情况下判拘役?
1、对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一般都会被判处拘役。
此外,以下情形也有可能会判处拘役:
(1)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适用比例最高的是渎职罪,其次分别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2)本应判处管制,但具有从重情节的犯罪。
2、判处拘役的适用条件
(1)当拘役与有期徒刑共处一个法定刑幅度,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凡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且无减轻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可作为最轻刑罚直接适用。也可对于罪该处以有期徒刑,但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罪犯,作为从轻处罚的刑种予以适用。
(2)当拘役与有期徒刑、管制同处于一个法定刑幅度,管制是该种罪法定最低刑时,拘役可直接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不足以判处有期徒刑,但判处管制又嫌轻,可以直接适用拘役。如果本应适用有期徒刑或者管制,但具有从重处罚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拘役即可作为从重或从轻量刑结果适用。
(3)当有期徒刑作为法定最低刑时,如果犯罪分子本应判处有期徒刑的最低限(6个月),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需要减轻处罚的,拘役可作为减轻量刑结果适用。
相比较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言,拘役的刑罚是比较轻的,法院在判处刑事处罚的时候,需要遵守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与拘役等不同的是,刑事拘留并不属于刑事处罚,与逮捕等一样,刑事拘留也仅仅只是一种强制措施。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如何解除 ?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一是对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二是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而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直接向院移送起诉;三是在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明犯罪事实的,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继续侦查;四是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撤销案件。以上四种情况均需办案机关对刑事拘留予以解除。但在解除刑事拘留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并在该文书中写明释放原因。2、对具有刑诉讼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除释放被拘留人外,还应撤销案件,而不能以放代撤。3、对机关不批准逮捕的被拘留人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为需要补充侦查、要求复议复核的应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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