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代签的购房定金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被代理人追认的,该合同有效。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代签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代签行为人有表见代理的情节,则合同还是有效的。
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代签行为人签订合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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