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儿媳妇离婚后有没有继承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儿媳妇离婚后有没有继承权
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有二:其一,必须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不过,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通常区分情况来处理:
1、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
2、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则不予承认,即不允许反悔。
我国向来有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虽然偶有判定丧偶儿媳/女婿代替伴侣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但是大部分还是不承认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继承遗产。《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女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我国当代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突出创新特色,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离婚后的儿媳有继承权吗
一、离婚后的儿媳有继承权吗
原则上,“儿媳”与“女婿”作为姻亲,并不能享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由此可知,“儿媳”或者“女婿”对其公婆或岳父母享有继承权的条件有二:其一,必须是“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如其配偶尚在世,则儿媳、女婿并不能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其二,必须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生活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不过,法理不外乎人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二、放弃继承后又后悔了怎么办?
放弃继承是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通常区分情况来处理:
1、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尚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来决定是否承认。
2、如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此时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属于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则不予承认,即不允许反悔。
我国向来有夫妻双方共同赡养父母的传统,虽然偶有判定丧偶儿媳/女婿代替伴侣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但是大部分还是不承认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可以直接相互继承遗产。《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女婿能够作为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是我国当代继承法律制度在继承人顺序上的突出创新特色,也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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