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房产纠纷怎样解决?

2023-02-07来源:网络9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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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恋爱期间房产纠纷怎样解决?

1、恋爱期间房产纠纷,可以采取的处理纠纷的方式包括协商、起诉等。

当事人可以率先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房产纠纷的内容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房产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3、恋爱期间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1)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2)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以恋爱双方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一方财物,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当缔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失效,赠与人要求对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但赠与财物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的,可酌情扣减后返还。

(3)有配偶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恋爱并赠与财物,如该财物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系无权处分,非经追认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

如该财物属于赠与方个人财产,当事人请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房产纠纷产生的类型有哪些?

1、房产纠纷产生的类型包括房屋产权纠纷、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

(1)房屋产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因产权证书的登记、撤销、变更等产生的纠纷。

(2)房屋买卖纠纷。这是日前房地产纠纷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3)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这类纠纷主要是因争议房屋存在共同共有、共同使用及承租关系,权利人在出卖房屋时,未正确向共同共有人、共同使用人及承租人行使告知权而引发的纠纷。

(4)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房或私房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

2、房屋产权纠纷解决根据不同的纠纷有不同的解决方式,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种:

(1)凡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使用、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民事行为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当事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拆迁人与被拆人因拆迁补偿、安置等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主管部门或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3)单位内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权,是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行为,职工对分房有意见,或者单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应由本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解决。

(4)单位分给职工住房使用权并订有分房合同的,职工由于本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单位开除时,单位根据合同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权,由此引起的纠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因为有关部门审批建筑不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者由于污染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因违章建筑引起的房产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引起的纠纷,行政机关不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以违章建筑物为标的发生的买卖、租赁、抵押等民事纠纷以及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等引起的相邻纠纷,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

导致房产纠纷发生的原因是比较多的,不管纠纷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还是其他的关系,在房产纠纷发生后,都可以采取协商、仲裁、以及起诉等方式处理。纠纷当事人,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确定处理纠纷的办法。不管采取什么方式处理,都不得损害纠纷之外的第三方的权益。

已经离婚可以分拆迁补偿吗

一、已经离婚可以分拆迁补偿吗

夫妻共同居住的房产,在离婚后已经属于一方的,那么拆迁补偿款只能给到房屋产权方,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

再者,未取得产权的公房,法律规定,离婚时需要确定由哪一方使用居住,并对另一方给予补偿。所以在公房拆迁补偿的时候,政策还是对居住人进行补偿,离婚后,未取得公房居住使用的一方无权请求分割离婚房屋拆迁补偿。

如果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对宅基地住房的产权人进行补偿的,则离婚后未取得房产产权的一方无权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如果政策规定按照户口进行拆迁补偿,离婚时户口未迁出的,可以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户口已经迁出的,则无权要求分割房屋拆迁补偿款。

二、离婚时财产怎么分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一般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在分配以后所获得的财产,在离婚后就会变为个人财产,因此在离婚后属于个人财产的房屋,在拆迁时可以获得的补偿款项也不需要再分给对方,而是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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