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在于: 夫妻一方对外担保是否获取经济利益及该经济利益是否用于家庭生活。
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担保并获取了经济利益,且该利益用于家庭生活,那么担保之债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应由夫妻对此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夫妻一方因无偿保证而产生担保之债,那么该担保之债应认定为个人债务,因为保证人未从债权人或债务人处获得对待给付及其他任何的经济利益,且该担保之债无益于夫妻共同生活目的的实现。因此,该担保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担保人配偶方无须对此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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