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连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劳动报酬纠纷。
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实践中如果出现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向被派遣劳动者补足劳动报酬的责任。
如果是实际用工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向被派遣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在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加班费、奖金等福利纠纷。
对于加班费、绩效奖金、福利待遇纠纷,应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由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纠纷。
由于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理应承担向劳动者依法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四)社会保险纠纷。
当劳务派遣单位没有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缴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或者由于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而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补缴社会保险的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由于用工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务派遣单位无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失的,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工伤纠纷。
当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如果是由于用工单位没有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导致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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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劳务派遣必须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不能自行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给自己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接收劳动者应当告知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并实行同工同酬。
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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