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按以下流程进行清算:
1、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
2、通知债权人,并进行报纸公告;
3、登记债权;
4、支付清算费用、偿还债务;
5、清算人编制清算报告;
6、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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