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猥亵罪刑事辩护由谁进行?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强制猥亵罪刑事辩护由谁进行?
强制猥亵罪刑事辩护由律师进行。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第一,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第一,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二、强制猥亵辩护词格式是什么?
法庭辩护词
法庭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
前 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
年 月 日
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处罚,涉及到公民的健康、自由甚至生命等基本人权,司法者应当心存敬畏,秉承良善,不能打击面过广,更不能越界处罚,不能将本来应当由行政法规、规章调整的社会关系,统统都适用刑罚的手段予以打击。
不能将普通公民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加以鉴别,不考虑情节轻重,不兼顾全案事实,只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概以犯罪论处,丧失了人民法院客观公允、独立断案,最终把关的功能,没有把住案件质量关。这样的判决结果简单粗暴,不仅暴露出了一审法院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和强制猥亵犯罪之间的基本概念和界限的混淆,而且从中也可以看出,一审法院有罪推定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对于全案的事实、情节视而不见,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书说理部分内容空洞、理由牵强,直接以一句“经查认为犯罪情节较重”一笔带过,以主观意志代替法律评判,难以令人信服。
强制猥亵罪危害社会安全,危害社会人员安全,犯罪人员应该得到制裁,强制猥亵辩护词,律师相关人员因受委托方委托,要履行义务,按照相关法律要求,书写辩护词,相关法院,司法机关要核实相关情况。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对于刑事案件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是需要考虑到辩护这个问题的,虽然说是犯罪嫌疑人,但是仍然是享有辩护的权利,因此在第1次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就可以委托律师为自己进行辩护了。辩护词当中的内容仅仅是围绕着犯罪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相关内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辩护词
___审判长、审判员: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法》、《刑事诉公法》规定,接受___丈夫委托,指派我担任___伪造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件一审被告人___的辩护人,现据刚才的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___的行为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___仅参与了证件买卖,并没有实施伪造行为,因此,不应定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22号规定,为依法惩处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的犯罪活动,现就办理这类案件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在这个解释中,将构成犯罪的行为仅限于制作学历、学位证明,而本案制作的是“继续教育登记证”,根据《刑法》第三条罪刑法定原则“继续教育登记证”不是“学历学位证明”,伪造继续教育登记证不应按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
二、不应定为伪造居民身份证罪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___仅参与了买证行为,没有参与伪造,而《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仅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构成犯罪,对于买卖居民身份证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
三、指控___系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在本案中,具体伪造证件的人和提供样本、照片的人均没有归案,伪造的事实没有查清,因此,指控___系伪造共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四、___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主观上是出于为别人帮忙,客观上触犯了法律,其主观恶性小,并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况且证件均被收缴,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刑法》第72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建议本案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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