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审,基本都是在批捕之后。检察院书面审理后,决定批准正式逮捕,公安局具体追捕后,检察院再依法提审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退回公安局补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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