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行使的限制: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票据法律关系中,持票人取得票据若有重大过失,即不能享有票据权利,票据责务人履行债务若有生大过失,即不可免责。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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