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丢失发票,患者需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工作单位开具发票丢失的证明,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持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门诊二楼收款挂号窗口进行补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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