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连带责任是不是可以向债权人清偿,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连带责任是不是可以向债权人清偿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
1.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2.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及其责任承担问题适用于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3.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能以债权人是否催告主债务人作为是否履行保证义务的抗辩理由。
4.连带责任保证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无规定或约定的,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
5.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力度较强,对债权人很有利,而保证人的负担相对较重。
在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起诉借款人,也可以单独起诉保证人,还可以将借款人和担保人作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起诉讼。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具体的规定如上。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连带责任是不是可以向债权人清偿,连带责任的保证特征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其他需要帮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律师给您解答。
民法典中债权是不是可以成立权利质押
一、民法典中债权是不是可以成立权利质押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是不可以成立权利质押的,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等财产可以设立权利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权利质押的设立时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规定,通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等进行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如果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对“民法典中债权是不是可以成立权利质押”问题进行的解答,债权不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能够设立权利质押的财产,只有像汇票、本票、支票之类的财产才可设立,所以债权不可以成立权利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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