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2、”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3、”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4、”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5、”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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