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贩毒500克判刑多少?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贩毒500克判刑多少?
贩毒500克可能会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处理毒品案件需要什么证据?
处理毒品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书证等。收集毒品案件证据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切实增强证据意识。
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的难度,在有限的证据中,任何一个存疑的证据,都可能会影响整个证据链的完整性,甚至影响对毒品犯罪的有效指控。因此,要针对各种证据收集强化培训,使侦查人员充分意识到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承认有罪行为、避重就轻,甚至庭审时当庭翻供的可能。增强证据意识,努力提升收集证据和确定证据关联性的能力,既防止冤、假、错案发生,也有利于有效打击毒品犯罪。
2、做好言词证据的收集、固定工作。
从司法实践来看,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整个案件的认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也存在易变性,不稳定。因此,即使是在犯罪嫌疑人承认所控罪行的情况下,也应当认真全面地做好笔录,详细记录其供述的各个细节,做好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以固定其口供,降低犯罪嫌疑人变供、翻供的可能性。另外,讯问时应注重各共犯供述在细节上的相互印证。在言词证据中,要注意收集买毒人员的证言,买毒人员是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参与者,耳闻目睹整个贩毒过程,对贩毒人员的犯罪情况比较了解,此类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直接的证明效力。应仔细问清每一次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数量、重量、价格、联系方式、贩毒人员的特征等具体细节。故而,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供认,侦查人员都应全面收集有关言词证据,使得“一对一”的言词证据变成“多对一”的证据体系。
3、及时收集和固定关键物证。
一是当场固定证据,用拍照、文字记录、绘图等方式,客观真实地记录所查获毒品的原始状态。此外,还要注意发现、提取和固定毒品包装物以及包装物上各种痕迹。二是当场称量毒品,对查获的毒品当场进行重量检测,完整记录好称量时间、地点、方法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记录均需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见证人签名认可,犯罪嫌疑人不签名或有意见的必须写明原因。
4、规范毒品鉴定程序。
现场查获的毒品应当场封存,包装上贴上专用标签,注明案件、检材名称、数量、日期、编号、提取人、送检单位、送检人等。鉴定扣押毒品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规范文书,送有资质的鉴定中心鉴定,对送检毒品应当场验封开拆,并办理移交手续。
5、积极提取、固定间接证据。
完整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逻辑严密、指向明确的证据体系,同样可以证明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毒品犯罪案件中,直接证据少之又少,而与毒品犯罪有关联的物品或者信息载体形式多样,如犯罪嫌疑人的车票、住宿单据、电脑电话中储存的信息、银行存款单、汇兑单和记事本等,虽然它们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与其他证据相结合,能反映毒品犯罪的某个细节或过程。因此,应积极寻找发现与犯罪有关联的载体,收集相关的间接证据,通过对其中数字、密码、日期、流水账等进行甄别、分析,以佐证其他证据,证明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6、规范收集各类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可以反复重现,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等一系列特点。要认真做好现场勘验检查、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规范收集视听资料相关证据。对手机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的提取,除了拍照外,还要针对手机内容讯问或询问手机持有人,并形成笔录,其中涉及的一些暗语之类的文字要追问清楚其含义。在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上家”和“下家”之间的犯意联络是侦破案件和认定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通话记录常常是认定毒品犯罪的主要证据,必要时可将技侦资料转化为有形证据固定其内容,使其成为指控犯罪的有力证据。
证据是认定案件的主要根据,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者缺一不可。对于毒品犯罪案件,其证据的收集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要使收集的证据客观、真实、全面,经得起庭审的质证。
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是什么?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别包括犯罪动机不同、立案标准不同等。
1、犯罪动机不同。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观故意是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达到逃避司法机关法律制裁的目的。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没有数额规定。而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数额。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犯罪分子主要为毒品罪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当然必须先有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对此,我们认为,如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人持有的毒品数量达到追究非法持有毒品罪数量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未达到数量的,可认定为本罪。
公民发现他人实施了贩毒行为之后,不用确定对方贩卖的是什么毒,也无需确定贩卖的数量是多少,就可以到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对贩毒500克判刑多少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相关内容: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
毒品一直以来是深受中华人民的鄙弃的,它在200年前摧残着国人的身体和意志,使得我们国家的国力大不如前,在社会建设的今天,我们还是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详情请看下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一般而言,人们不认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造行为,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括在制造毒品之中。本人认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造过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的分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毒品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情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产生,也不能提升毒品的效用从而增加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造毒品罪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吸食方便,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罚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进行混合如何定性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属于此处探讨的问题,因为化学混合后产生一种新型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造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效用性的提升。毒品的效用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抽象的效用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抽象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标准。二是对特定人的具体的效用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殊毒害程度,它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助标准。在判断毒品效用性是否提升时应将这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但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确实能产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除此以外的普通混合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三)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升已有毒品的效用性,如果掺入的杂质能够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即不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制造毒品的行为。
(四)对毒品进行稀释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可能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时也可能对其进行稀释,否则就会造成吸食者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应该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吸食者吸食,在生产过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构成制造毒品罪。
2、如果使用可使毒品效用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3、如果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同样构成制造毒品罪。
4.除以上情形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认定制造毒品罪时往往会遇到上述情况,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很好地认定制造毒品罪。毒品不仅会摧残我们的身体,还会降低我们的意志,提醒大家,远离毒品、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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