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了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上诉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签了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上诉
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可以反悔,如果法院已判决,可以上诉。
如果被告人以认罪认罚不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自愿性等要求,或者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或者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量刑过重等为由而提出上诉的,一般不会出现争议,属于被告人合法合理的诉求,应当允许,检察机关也不会因为被告人上诉而提出抗诉。
如果被告人没有明确理由,或者不认可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提出上诉等情形。检察机关可能会认为被告人并不认可认罪认罚进行抗诉,之前的量刑建议会被撤回,最坏的结果是被判处更重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第二审程序中的重要原则,其中“上诉”仅适用由被告人一方提起的上诉,即上诉人限定为被告人及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除此之外其他拥有上诉权,如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及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情况则不适用该原则。
“不加刑”则指:
(1)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刑罚,即不得加重共同犯罪中未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
(2)原判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原判认定的罪数不当的,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或者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4)原判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5)原判没有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宣告职业禁止、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6)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7)原判判处的刑罚不当、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8)原判判处的刑罚畸轻,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9)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原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其中,该原则适用的第二审程序既包括从一审进入二审程序的案件,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判的案件。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无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只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有错误、处刑过轻、提出抗诉的,也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经过对案件全面的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
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包括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而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案件。在二审法院发回原审法院审判的案件,为防止先入为主,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确定合议庭人员、由原审合议庭之外的人依照第一审程序的所有规定重新进行审理、重新查明犯罪事实和收集犯罪证据。所谓“新的犯罪事实”是指原审人民法院在重新审判时,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了被告人除一审已被起诉的犯罪之外其他的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需要对新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起诉的情况。
签了认罪认罚是否可以上诉?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而一般刑事案件上诉的话,其中需要遵循”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多数情况下不能因为上诉而加重被告人的量刑,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检察院可能会同时提起抗诉。如有更多刑事上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点击页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认罪认罚之后怎么处罚?
一、认罪认罚之后怎么处罚?
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五是明确了审前程序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积极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加强对侦查阶段认罚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确保犯罪嫌疑人在自愿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签署具结书。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分子存在认罪认罚的情况是可以适用于减轻处罚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还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处理,司法机关在进行审理的过程,犯罪分子如果存在相关减刑的情况,那么是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来进行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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