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以威胁方法实施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常易混淆,二者的区别是:
1、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
2、客观要件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的。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另外,如果行为人以并不存在的绑架行为欺骗威吓某人不是当场交付财物的,既不应以敲诈勒索定罪,也不能以绑架定罪,而应以诈骗罪论处。如欺骗威吓某人当场交出财物,而威吓的内容是以暴力侵害人身为内容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如威吓的内容是以揭露隐私等,则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在我国的绑架罪的刑事案件处理中,如果是行为人触犯了绑架的罪名的,此时是需要被严厉的处罚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一系列的绑架行为,都是可以被认定为绑架罪的,此时是要结合行为人的主客观方面的条件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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