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缓刑执行期间有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限制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
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
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法院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依据《刑法》的规定,缓刑人员在考验期间有吸毒行为的,是属于严重违反缓刑考验其规定的情形,对缓刑人员应该收监,执行原刑罚。
而吸毒治安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不执行,但罚款可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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