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诈骗最多判多少年?

根据规定诈骗最多判多少年?

2023-05-24来源:网络收集44 人看过

关于根据规定诈骗最多判多少年?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根据规定诈骗最多判多少年?

1、犯诈骗罪的公民最多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被诈骗财物后,无论是否能够顺利追回被骗财物,都应当第一时间报警,维护合法权益。

受害人应尽量向警方多提供案件相关的线索,以促进其侦破案件,以利于被骗财物顺利追回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达到3000至1万以上的,依据《刑法》266条追究刑事责任。诈骗公私财物依法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49条追究行政违法责任。警方侦破案件并抓获诈骗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后,并认定其诈骗事实后,会将涉案赃款依法返还。如果赃款已经被挥霍殆尽,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依法退赔。

二、被诈骗了只有转账记录能立案吗?

1、被诈骗了只有转账记录可能会立案,也渔鸥可能不会立案。

只有转账记录的情形证据欠缺,公安机关可能并不会立案处理诈骗案件。如果报案人提交的证据证明自己被骗的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公安机关一般会立案处理。

成立诈骗罪,不能仅仅依靠转账记录,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并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才能综合认定。

2、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一般公安机关会立案。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三、金融诈骗犯罪有哪些?

1、金融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等的罪名。

金融诈骗罪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仅是单一客体,即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同数额情况下金融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于普通诈骗行为。

2、同等诈骗数额情况下的贷款诈骗等几类金融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轻于普通诈骗行为。

(1)一则,金融诈骗犯罪行为发生在金融交易过程中,以交易关系为依托,交易双方均应负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注意义务,即被害人也应负有一定的金融交易注意义务。如贷款诈骗案件中,作为被害方的金融机构在审核贷款时就应严格审核行为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二则,与普通诈骗行为相比,金融诈骗犯罪行为骗取的数额通常较大,被害人参与程度一般较高,也进一步降低了金融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犯诈骗罪的公民是有可能会被判处刑事处罚的,具体判多久,则与诈骗的数额、诈骗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的相关因素有关。如果对诈骗最多判多少年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相关内容:签发空头支票是否构成票据诈骗罪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构成票据诈骗罪。

什么是 “空头支票”在我国票据法中规定为:“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空头支票影响支票信用,我国严厉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虽然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严重的票据违法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都与诈骗有关,关键要看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过失签发空头支票的,不构成本罪。如何认定本项中的“签发空头支票行为。

第一,行为人完成了支票出票行为。支票出票是指出票人制作支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支票出票包括两种行为:支票制作行为和支票交付行为。只有两个行为都完成,才能认为支票出票行为完成。如:张某填写了支票并且在支票上签字盖章,然而因故没有使用而将它锁进了抽屉。后因其他事情查到这张已填写的支票,其时张某的支票账户已经出现空户现象。因为张某没有将这张支票交付,所以不能认定为签发空头支票。

第二,行为人签发了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分为几种情况:一是出票时账户内没有资金,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存入资金,账户一直处于空户状态。二是出票时账户虽有资金,但是资金不足,所开票据金额超过存款金额。持票人提示付款前也未补足资金,账户一直处于欠资状态。三是出票时账户内有足够资金,行为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前提空了存款,造成账户突然空户现象。在上述情况下签发支票,都认为是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行为人骗取了他人的财物,指行为人将签发空头支票作为支付手段,实际不付对价地获取了他人的财物。财物一般是商品货物或其他有经济价值的物品。获取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控制。

认定签发空头支票,关键在于把握行为人对自己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的认识程度。笔者认为,行为人在签发支票时,对自己在银行账户内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应当具有明确认识,并且在签发支票后,对其账户资金不存入或不补足,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罪过。

“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是滥用票据权利进行票据诈骗的另一种常见方式。

《票据法》第83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应当预留其本人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与签发空头支票诈骗的认定类似,在认定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诈骗时,应注意行为人是否出于故意,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另外,所谓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既包括全部不一致,也包括部分不一致,只要是故意使银行审核时拒付即可。

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行为人在签发支票后又故意更换其在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之一部或全部如何认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与签发支票后抽逃资金使支票不获支付的情况是类似的,其实质还是一种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行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更换预留印鉴以使其签发的支票不获支付,就完全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当然,如果行为人因正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代理人更换等变更预留印鉴,致使先前开出的支票被拒付的,则另当别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付款的条件。实践中,我国很多地区在支票业务中都使用支付密码。如果行为人签发密码错误的支票,同样会被银行拒付。另一个实践中常发生的问题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的密码不一致,但与预留印鉴一致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能否定为票据诈骗行为?这是票据诈骗罪立法中的一个明显漏洞。上述行为是一种很典型的票据诈骗行为,与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进行诈骗几无二致,但是印鉴毕竟不同于密码,即使对印鉴做扩大解释,也无法包含密码。因为新《刑法》第194条对此无明文规定,所以对上述行为不能按“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一致的支票”行为定罪,只能以普通诈骗罪论处。

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做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① 汇票、本票在签发时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票据兑现,如果明知账户没有资金或者没有资金保证,却仍然签发汇票、本票,就是一种诈骗行为。所谓无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汇票、本票时不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关于汇票、本票无资金保证的认定标准,认为应该以汇票、本票到期付款时没有票据支付能力为认定标准。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逃避票据支付义务,骗取他人财物,其罪过特征是明知自己银行账户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而且明知自己所签发的汇票、本票不能得到承兑或者保证,仍然故意签发汇票,本票。所以,行为人的认识包括对银行账户资金状况的认识和对所签发的汇票、本票是否能够得到承兑或者保证的认识。

② 所谓虚假记载是指在汇票、本票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除票据签章以外的票据记载事项的行为。一般从以下几点认定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一是在票据上记载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票据事项;二是记载事项只能是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如果记载的是虚假的签名和印章,则属于票据伪造;三是必须在票据有关事项的空白处直接记载。四是虚假记载必须出于诈骗目的。票据虚假记载和票据的变造区别在于:前者直接将虚假事项记载于票据上的有关事项空白处,而后者是将票据上已有的记载事项内容加以更改。在刑法上,在出具汇票、本票时实施虚假记载,也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一项票据诈骗行为。

票据虚假记载行为仅仅限于汇票、本票的出票环节,而不包括票据背书、提示承兑、付款以及保证环节。如在后面各环节对票据的记载事项进行补充、修改则可构成伪造票据,或者变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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