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上下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上下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023-05-25来源:网络收集76 人看过

关于毒品犯罪上下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毒品犯罪上下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已到案被告人为共同犯罪,或者能够认定为主犯或者从犯的,应当依法认定。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仅在客观上为相互关联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为了诉讼便利可并案审理。

毒品共同犯罪的共犯如何认定

1、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2、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一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3、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毒品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达到死刑标准,如何适用死刑

毒品共同犯罪案件的死刑适用应当与该案的毒品数量、社会危害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相适应。涉案毒品数量刚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依法应当适用死刑的,要尽量区分主犯间的罪责大小,一般只对其中罪责最大的一名主犯判处死刑;各共同犯罪人地位作用相当,或者罪责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二名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且均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也要尽可能比较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的差异,判处二人死刑要特别慎重。

涉案毒品数量达到巨大以上,二名以上主犯的罪责均很突出,或者罪责稍次的主犯具有法定、重大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判处二人以上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并有利于全案量刑平衡的,可以依法判处。

根据上述规定,二人毒品共同犯罪中,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标准,一般只对其中作用较大的主犯判处死刑,如果二人作用大小难以区分的,可以不判处二人死刑。这点很关键,这也是毒品死刑案件保命的利器。当然,如果毒品数量达到巨大标准,可以判处二人死刑。

三、代取毒品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是帮贩毒人员拿毒品,可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是有偿帮吸毒人员取毒品,可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如果是无偿帮吸毒人员取少量毒品,则不以犯罪论处,毒品数量较大的,可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对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应作如下界定:

第一,以贩卖毒品为目的,实施了购买毒品行为,如果正在进行毒品交易人赃并获或已经买进了毒品,均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既遂;

第二,对于非以购买方式获得的毒品予以贩卖的,如祖传、他人赠与的毒品,只要将毒品带到买方约定的地点开始交易的,即应以贩卖毒品罪既遂论处;

第三,对于因贩卖毒品被抓获后在其住所查获的毒品,应将所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既遂数量;

第四,误把假毒品当做真毒品予以贩卖的,人赃并获或已将假毒品交易完毕后被抓获的,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如果明知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予以贩卖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毒品犯罪上下家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上文中已经就该问题做出了详细解答。要知道,毒品是有很大危害性的,因此无论是持有毒品、贩卖毒品、还是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我国都是不允许的。轻则治安拘留,重则可以直接判处行为人死刑。若你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地方,请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相关内容: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

毒品一直以来是深受中华人民的鄙弃的,它在200年前摧残着国人的身体和意志,使得我们国家的国力大不如前,在社会建设的今天,我们还是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制造毒品罪?详情请看下文。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分装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所谓分装毒品,是指将自己从他人那里得到的毒品进行分割、并装入一定的容器。一般而言,人们不认为分装毒品是一种制造行为,只有少数学者主张将分装毒品的行为也包括在制造毒品之中。本人认为,对分装毒品的行为应区别对待:

1、在制造过程中,把制成的毒品装入容器中的行为。此种情况下的分装行为显然属于制造毒品行为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

第二种情况,即脱离了实质性生产过程的分装行为。此种行为不能使毒品从无到有的产生,也不能提升毒品的效用从而增加毒品本身的危害性,将这种分装毒品行为作为制造毒品罪处理可能会扩大打击范围、罪及无辜。若照此,行为人为吸食方便,将购买的毒品分装成小包装,岂不构成制造毒品罪?这显然违背了我国现行刑法不处罚吸毒行为的立法初衷。

(二)把两种或两种以上毒品进行混合如何定性

毒品混合是指把不同的毒品进行物理混合。化学混合不属于此处探讨的问题,因为化学混合后产生一种新型毒品,是典型的毒品制造行为。

毒品混合是否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关键在于,这种混合行为是否会导致毒品效用性的提升。毒品的效用性针对两方面而言:一是对社会的抽象的效用性,即毒品对社会这一抽象实体的毒害程度,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基本标准。二是对特定人的具体的效用性,即毒品对某些人的特殊毒害程度,它是一种主观的标准,也是衡量毒品社会危害性的辅助标准。在判断毒品效用性是否提升时应将这两方面的标准结合起来考虑: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更高,则毫无疑问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若混合后的相同数量的毒品并不比混合前的任何一种同量毒品的毒性高,但是对特定吸毒者而言,确实能产生比混合前任何一种毒品更大的毒性,也应认定为制造毒品罪。除此以外的普通混合行为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三)在毒品中掺入杂质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在毒品中掺入杂质是指在毒品中掺入非毒品的其他物质。判断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首先也是要看掺入的杂质能否提升已有毒品的效用性,如果掺入的杂质能够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包括对社会毒害性的加大和对某些人毒害性的加大,则无疑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应按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若掺入的杂质未能提升毒品的效用性,即不论对社会整体还是对特定人而言,掺入杂质的毒品与未掺入杂质的毒品相比较,并未加大其毒害性,对于这种行为不应认定为是制造毒品的行为。

(四)对毒品进行稀释的行为如何来定性

毒品一般是高纯度的,毒贩在贩卖毒品时可能先将毒品用溶剂稀释,吸毒者在吸食毒品时也可能对其进行稀释,否则就会造成吸食者死亡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稀释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制造毒品罪也不能一概而论,也应该区别对待:

1、如果是在制造毒品的过程中,为了便于吸食者吸食,在生产过程中就把毒品稀释成低纯度的配剂,这种稀释行为便属于制造毒品行为的一个环节,因而构成制造毒品罪。

2、如果使用可使毒品效用性升高的溶剂稀释,也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

3、如果稀释后的毒品具有新的社会认知度,同样构成制造毒品罪。

4.除以上情形外的稀释毒品行为则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在认定制造毒品罪时往往会遇到上述情况,希望上述内容能够帮助你很好地认定制造毒品罪。毒品不仅会摧残我们的身体,还会降低我们的意志,提醒大家,远离毒品、远离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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