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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以共同被告中级别最高的行政机关确定级别管辖。适用就高不就低原则的前提是有“高”,当共同被告中层级较高的“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立案后经审查被认为不是适格被告时,则同案中层级较低的行政机关再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就因“高无所就”而失去了管辖权依据。
相关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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