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解答
1、行政强制措施是具有可诉性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该诉讼案件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内。 3、就一般性行政强制措施而言,由于它是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或过程中采取的,并不以行政相对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有关机关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紧随其后又实施了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在后续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以后,行政强制措施应理解为已被行政处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所吸收,而不再具有独立的意义。不构成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具有可诉性。 【温馨提示】如果您有咨询律师的需求,华律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认为有关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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