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6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具体如下: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47条规定,对于裁决作出期限: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秘书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因此,仲裁程序的时间,要看当事人的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来确定仲裁裁决的期限。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六条作出裁决的期限:
(一)仲裁庭应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二)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秘书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三)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上述第
(一)款规定的裁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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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一般要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一般是二年,而法院一般要在六个月内及时予以执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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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各种仲裁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仲裁的审理时限,只对作出裁决书的期限作了规定。涉及各领域的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作出裁决书期限的,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在制定仲裁规则中给予明确。列下分别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劳动纠纷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结案期限:
1.法律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出裁决的期限为仲裁庭在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经仲裁庭请求,仲裁委员会仲裁院院长认为确有正当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长该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