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偷拍了公共场所的人但马上删了,对方可以追责吗?

2024-11-177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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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并未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对方肖像,则既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也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如果当事人偷拍他人住所内的情况,如偷拍他人换衣服,上卫生间等类似情形的,则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对方报警后,警方会追究偷拍他人隐私违法行为人相应的违法责任。2、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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