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起诉离婚怎么确定管辖法院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最近几个想离婚的当事人都问了同一个问题,“我想离婚,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我今天给大家明确一下,看看离婚案件,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李晓娟律师根据我们办理中常见的管辖问题,整理出对实务的见解,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如果还不能确定的话,可以直接联系咨询李律师。
一、离婚案件原则上是要到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就是我们常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二、现在人口流动很大,许多时候,被告不在户口所在地,那么就得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所在地法院起诉。这也是“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延伸。
怎么确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呢?这就要看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是否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但被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三、如果被告被注销户籍,居住国外、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可在原告居住地法院起诉。
四、如果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如果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现在好多人都外出打工,如果被告今天在这个城市打工,明天到那个城市打工,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以上,居无定所,怎么办呢?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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