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离婚对外债务承担者是谁?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离婚" target="_blank">离婚对外债务承担" target="_blank">债务承担者是谁?
1、离婚对外债务承担者可能是任何一方
根据《民法典" target="_blank">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 target="_blank">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 target="_blank">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属于个人债务" target="_blank">个人债务的部分,另一方不需要承担,以下债务" target="_blank">债务一般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确立为前提的,如果没有夫妻关系,便谈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关系建立前,夫妻双方是彼此独立的没有法律联系的民事主体,任一方所举之债当然是其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因行使撤销行为或对无权代理" target="_blank">代理行为的承认或因所附停止条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该债务在婚后才发生,也仍为婚前的个人债务。当然,根据我国《民法典》夫妻财产" target="_blank">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各自的婚前债务,婚后可以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的约定,一方或双方婚前的个人债务则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内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正如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约定而使之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所负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约定是无效的。而且,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内部而言,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除非有证据" target="_blank">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该约定,夫妻仍应就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夫妻债务" target="_blank">夫妻债务举证责任" target="_blank">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1、对于夫妻债务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上由借贷双方负举证责任。
2、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外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主张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需要尽到如下的证明责任:
(1)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 target="_blank">债权人与举债的一方在建立债权债务" target="_blank">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明确约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
(2)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的,夫妻一方需要对债务人" target="_blank">债务人知道此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5)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为夫妻债务认定。
3、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依职权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不可以仅凭借条" target="_blank">借条、借据简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不仅可能会积累共同财产,也有可能会欠下一些共同债务。对于存在共同债务的情形,不管双方在离婚协议书" target="_blank">离婚协议书之中是如何规定的,债权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后,都可以向男方、或者是女方,提出债务偿还的请求。
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 target="_blank">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target="_blank">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target="_blank">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target="_blank">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target="_blank">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target="_blank">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 target="_blank">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 target="_blank">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 target="_blank">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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