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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员工身份所持股份是共同财产" target="_blank">共同财产吗
结论:夫妻一方因员工身份所持股份,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target="_blank">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股权无法上市流通的情况,法院会以投资款为依据判处夫妻持股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的数额。
案例:(真实案例改编,当事人为化名)
小花和小明离婚" target="_blank">离婚,小花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明表示同意。但对小明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不知如何分割。
根据小花的申请,法院向A公司查询小明持股情况及股票流通转让情况。
A公司答复:
1、持股情况:配股两次,第一次配股公司内部股6000股,当时价值24240元;第二次配股40000股,共持有46000股,价值247664元。其中包含个人购股价款83064.46元。
2、特别说明:
员工购股资金来源为历年奖金、分红、工资" target="_blank">工资收入及其他个人筹款等;
内部股份不能上市交易、流通、转让,只有A公司正式员工才有资格持有A公司内部股,员工之间也不能转让、赠与等
A公司只能配合法院就A公司内部股价值进行分割,并须依法扣税。
对此,小刚表示在A公司共配股两次,婚前配6,000股,系婚前个人财产;婚后配40,
000股,总股价216,800元,自付86,800元,向A公司贷款13万元。
离婚时,上述股票分红合计64, 860元,40,000股分红56,400元,扣除税费及贷款利息,就40,000股自行支付款项及分红款合计126,
967.54元。
对此,小花要求按出资款主张一半补偿。
法院认为,关于小刚于A公司所持股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股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鉴于上述股权无法上市流通之情况,法院以投资款为据判处小刚给付小花折价款的数额。
法院判决:被告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小花股权折价款6.4万元。
李晓娟律师" target="_blank">律师解析:
小刚持有A公司的股权为员工内部股,员工内部股属于企业的激励机制,通过员工持股,将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达到稳定员工队伍、留住企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才的目的。
基于有限公司的封闭性和人合性,以及员工内部股基于员工身份取得的特殊性,这类股权在离婚分割时法院会征求公司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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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夫妻有共同债务,一方资产转移的,则另一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请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离婚之后发现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有: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