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丧葬补助和抚恤金谁继承?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丧葬费" target="_blank">丧葬费和抚恤金" target="_blank">抚恤金以死者死亡后所产生的,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支付对象为死者的近亲属,故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也就不能通过遗嘱" target="_blank">遗嘱的方式进行处分。
丧葬补助抚恤金是不属于遗产内容的,所以就不会按照遗产的相关继承顺序" target="_blank">继承顺序来进行继承,而是由当事人也就是死者在生前进行照顾或者赡养" target="_blank">赡养的相关人士来进行获得丧葬费和抚恤金,并且丧葬费是要用于当事人的葬礼丧葬部分的。
虽然《民法典" target="_blank">民法典》在遗产范围方面做了较大修改,但是,丧葬费是死者单位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抚恤金是死者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 target="_blank">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实际支付的丧葬费超过单位给付的数额时,超过部分不能从死亡抚恤金中扣除。剩余的丧葬费、死亡抚恤金可参照遗产继承" target="_blank">遗产继承,但须照顾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 target="_blank">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具体理由如下:
1、抚恤金、丧葬费不是遗产。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
给付对象是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性质是对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对于死亡抚恤金的处理可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并应适当照顾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3、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告别仪式费、购买骨灰盒费、骨灰存放费等。
死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死者安葬是近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让死者安息也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抚慰。
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单位给付的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单位给付的丧葬费超过实际支出的,超过部分可同抚恤金一起参照遗产法中的遗产处理原则予以合理分割。
首先丧葬费和抚恤金不会被进行相关继,丧葬费只能够用于当事人在去世后进行下葬和丧葬部分的处理。而抚恤金是由当事人赡养或者是抚养的相关人士来直接进行获得,不有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顺序" target="_blank">遗产继承顺序人来进行获得相关抚恤金继承。
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当劳动者因工伤死亡" target="_blank">工伤死亡或者丧失主要的劳动能力,而无力供养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时,这些无生活来源、五劳动能力的人该怎么办。我国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可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呢?答案马上揭晓。
一、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 target="_blank">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 target="_blank">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 target="_blank">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 target="_blank">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职工因工死亡,使得由其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丧失了生活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系,造成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工伤事故" target="_blank">工伤事故,因此其直系亲属应当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target="_blank">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 target="_blank">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 target="_blank">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 target="_blank">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二、供养亲属范围
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具体指的是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 target="_blank">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 target="_blank">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亲属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target="_blank">丧失劳动能力;
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
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
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四、标准
配偶: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40%
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职工本人工资的30%
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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