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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出月子离婚" target="_blank">离婚争取一胎抚养权" target="_blank">抚养权除尊重孩子的个人意见外,收集相关有利的证据" target="_blank">证据可以最大可能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取证,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性质、工作环境、收入状况、居住条件、文化程度等,通过对双方的基本条件进行比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 target="_blank">工资收入、教育程度等差异不大,但并不表示就没有差异。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 target="_blank">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 target="_blank">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2、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很多时候,真正带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别是对于学龄前儿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因此,这方面的取证工作也是必须的。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一般,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自己生活是尤为重要的。
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们这一代人更为成熟,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虽然这样会对其造成伤害,但这种伤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对其成长最为有利一方抚养,算是对其的补救吧。
5、考虑法官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子女抚养" target="_blank">子女抚养方面,在进行辩论时,主要围绕孩子判归谁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这一个中心原则展开。比如,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论:
其一,孩子的年龄。根据《民法典" target="_blank">民法典》及其相关规定,2周岁之内的孩子一般归女方抚养;如果孩子在幼儿期,同等条件下,法官判归女方抚养的可能性会相对大一些。
其二,从孩子的性别。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龄将近十岁,因为女方对于指导孩子的青春期更为有经验,故同等条件下,法院判归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从双方的经济条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较高,可能会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抚养条件,在同等条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将孩子判归收入较高的一方。
其四,从孩子一贯的生长环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爷爷奶奶带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该套房屋中,上学也在该房屋周边等,这些都是法官考虑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因素。
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一般是根据孩子的个人意愿还有家庭条件是否能够更加帮助孩子健康成长等,如果能够收集证据证明更有利于获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在处理抚养问题上,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并做笔录入卷。
父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
父母可以放弃孩子的抚养权吗
抚养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婚姻法" target="_blank">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 target="_blank">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 target="_blank">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是不应该也不能够放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target="_blank">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 target="_blank">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 target="_blank">离婚、再婚" target="_blank">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有关条文如下:
第十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target="_blank">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target="_blank">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 target="_blank">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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