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是敲诈勒索罪的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区分敲诈勒索罪与非罪的标准有以下几个:
1.主体标准。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只有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对犯罪主体的一般规定。
2.主观标准。在主观上,行为人除具有主观故意外,一般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方面。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认识因素的内容有:恐吓他人并向他人索取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被害人受到精神强制从而丧失财物,该违法行为与丧失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如果行为人自认为在行使权力而未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认识,则不宜认定为具有敲诈勒索的故意。
如何评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有学者指出,行为人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合法根据,或者说没有使他人转移财产给行为人或第三者的合法根据,却具有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的,就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但是,对于行为人在正当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出现的过激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使用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使存在与否并不明确内容并不确定的权利时,如果对方具有充分合理的理由,应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但是如果权利确实存在,但内容不明时,如果纠纷能够在民事领域内解决的,则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
在认定行为构成犯罪时,评价的对象始终是犯罪人本人。虽然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往往是根据案件事实对犯罪人的心理进行推断,但是案件事实并不能成为认定的唯一依据,应当避免“严格责任”和“客观归罪”。
3.客观标准。敲诈勒索的行为人为了获得财物,往往会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进行恐吓。对于恐吓应当达到什么程度,学者们普遍认为,敲诈勒索罪的恐吓所产生的精神强度要低于抢劫罪中暴力所产生的精神强度。也就是说,虽然敲诈勒索中的恐吓行为使得被害人不敢反抗,但是并未使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相对于抢劫罪的不敢放抗、不能反抗,敲诈勒索的强制程度明显较低。
因此,对于行为人不认为是恐吓行为,并且被害人并未因此而产生恐惧心理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需要追究相关责任的,可以考虑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4.社会危害性标准。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了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作为定量要素反映出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来说,“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增加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为敲诈勒索罪的表现形式之一,但是对于具体次数并未进行规定。参照同类的抢劫罪和盗窃罪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三次以上”应当包括本数。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或者敲诈勒索次数未达到三次以上的,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并未达到需要用刑法予以制裁的程度,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要分清是否发生敲诈勒索,敲诈勒索是犯法的行为,一定要杜绝,一旦发现要及时报警,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才构成犯罪。如果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相关内容: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
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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