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司法解释中抚养数额如何确定?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司法解释中抚养数额如何确定?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子女抚养费承担方式是怎么样的?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三、要求减免抚养费的三个条件有哪些?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亦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 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 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加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抚养费的支付都是由双方在离婚时协商好,而且协商的数额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一切需要从孩子的实际需求出发, 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到孩子的合法的利益,如果双方协商不好是可以走诉讼的程序来进行解决的。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政策,很多家庭都选择只要一个孩子,但是总避免不了有些家庭一生再生。针对这种情况,国家的措施就是征收社会抚养费。既然是国家在征收这边费用,那么总得有个标准让大家知晓。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律图为您整理相关知识,欢迎您的阅读!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违法生育或者非法收养的性质、情节和收入取证情况,确定下列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3.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4.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
5.不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收养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
6.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有下列严重情节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人,按较高的倍数征收:
(1)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无法核实其具体收入的,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2)违法多生育子女后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按照总收入的三至四倍征收;其中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或者经举报查实的,按总收入的五至六倍征收;
(3)所在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被纳入征地规划后,违法多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4)在违法生育前后藏匿、转移财产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5)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生育的,按照总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
(6)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二至六倍标准内酌情决定计征倍数。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根据以上规定制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具体标准。
7.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或非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再继续违法多生育或多收养的,每再多生育或再收养一个子女,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征收标准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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