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男方给女方的礼金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男方给女方的礼金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男方给女方的礼金钱属于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男方赠送给女方的礼金等,一般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
2、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3、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若男方赠送的礼金属于彩礼,女方需要返还吗?
1、若男方赠送的礼金属于彩礼,女方不一定需要返还。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2项、第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彩礼钱返还范围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在结婚前后,男方可能会赠送女方礼金等财物,若是这些财物被认定为彩礼,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有需要返还的可能。对于不被认定为彩礼的情形,由于是男方自愿赠送给女方的,故此类礼金通常被认定为是女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公婆去世 公婆遗产是共同财产吗
一、婚后公婆去世,公婆遗产是共同财产吗?
公婆死后,对于继承而来的公婆遗产,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除非有遗嘱指明只给其儿子一人。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个人财产是否会转为共同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关于婚前个人财产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就消失了,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此可得,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并不会因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而发生改变,夫妻个人财产是不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可亦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要是在公婆去世的时候,留下遗嘱明确说明自己的遗产只有儿子一人继承的话,那么此时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当然若没有特殊的说明,则公婆遗产是共同财产。日后夫妻不幸离婚的,也是可以对这部分财产要求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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