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刑法的原因自由行为,又名“自陷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自身罪过致使自己陷于意识不清或者行为失控的状态,并且在此无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犯罪构成要件之行为。我国传统刑法学中没有这一概念。关于这一理论的内涵,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主要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比较主流的是狭义说,它的主要观点是“原因自由行为是由于先行行为即原因行为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犯罪”;广义说除了狭义说所包含的“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以外,还包括“行为人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下实施犯罪”的情况。
这两种学说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原因自由行为是否包含在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国早期的刑法学界,原因自由行为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由于自己故意或过失的行为,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此状态之中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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