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偏执状态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偏执状态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
目前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有什么?
犯罪预备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犯罪预备只是进行了犯罪行为的准备性工作,并未实际着手犯罪的实施,也就是说并未造成实际的犯罪结果,相对于“既遂犯”造成的社会危害,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小,所以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至于最终究竟适用从轻还是减轻,亦或是不予从宽处理,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考察。要考察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已经完成;犯罪预备行为本身是否能导致实行行为造成重大危害结果;或者是该预备行为所体现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小等情节。对犯罪预备比照既遂犯,即同一种犯罪案件对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参照对该案既遂犯的处罚原则进行。
三、不追究刑事责任有案底吗?
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否有案底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的,则不会有案底。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是因没有违法犯罪事实而被决定不起诉,而且因犯罪情节轻微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被不起诉的,仍会有本应的案底记载。
偏执状态下的人,具备有限的刑事责任能力,预备犯罪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对比既遂犯来说,预备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减轻多少,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要考察预备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完成,是否有严重的后果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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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拆迁指通过暴力手段强制进行征地征地拆迁的行为。停水、断电、放狗、放蛇;在白天强行冲进“钉子户”的家中一通乱砸;或是在夜晚强行入户将酣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人房屋夷为平地,这些行为都被称为“暴力拆迁”。因为暴力强拆问题导致的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正当权利。那么,我国法律对暴力强拆有没有作出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暴力强拆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本文整理了相关的法律内容与条文,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暴力强拆的刑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拆迁人在实施拆迁过程中采用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的,是否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在该条例出台以前,我国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法规层面上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之前唯一对拆迁单位以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由建设部于2003年 12月30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该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国至该条例出台前唯一对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目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2011年1月19日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该条例也对强制拆迁过程中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该条款明确禁止拆迁单位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采取停水、停电等非法的方式实施搬迁,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禁止参与搬迁。同时第三十一条以列举式的方式对房屋征收部门采取违法手段实施拆迁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罚性规定,该条例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上述法律条款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在实施拆迁过程中,拆迁单位采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拆迁触犯刑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该规定的出台有效地弥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中关于暴力强拆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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