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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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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不以同居时间为认定标准。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才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就不是事实婚姻。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之间
律师说法 认定事实婚姻的标准: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
律师说法 《民法典》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无论同居多久都不算是事实婚姻。只有领取结婚证,双方的关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属于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