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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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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处罚标准: 1、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
诈骗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犯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别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
律师说法 使用别人信用卡,不算诈骗罪,但有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