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解释是什么?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解释是什么?
1、是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目的与动机较为复杂,有的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有的是用寻衅滋事开心取乐,有的是为了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胆量”,等等。
2、是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寻衅滋事罪不同于敲诈勒索罪,其行为人一般有着明确的犯罪目的,即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寻求个人精神上的满足,因此行为人所追求的既不是政治目的,也不是经济目的,其矛头指向决不局限于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也不局限于某个特定的对象,只要可以满足其变态心理,任何人及任何人的财物都可能成为其侵害对象。
3、是从行为侵犯的客体上: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行为人为满足变态心理、追求精神刺激、证明“能力”和“胆量”等等是其主要目的,非法占有财物则处于从属地位,往往给被害人造成的精神压力以及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却远远超过了被害人所受的经济损失,所以我国《刑法》将寻衅滋事罪归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
二、寻衅滋事罪中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形有哪些?
寻衅滋事罪中的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情形主要有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多人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以及殴打欺负精神病人、残疾人、老人或者妇女儿童等,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的威风而实施犯罪行为,而也会是出于一些目的,他们都有可能造成他人身体上的伤害。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认定情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存在强拿硬要的行为,可能认定为抢劫罪也可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判定依据主要是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司法实践中,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如果案件的主客观方面不易认定,但确实构成犯罪,只能按照从轻处理的原则来处理,寻衅滋事罪对敲诈勒索罪的处罚较轻,因此这一原则的精神成为区分案件性质的又一重要标准。
相关内容:寻衅滋事罪量刑是怎样的
一、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有下列寻衅滋事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拘役或者管制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罚金。
二、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是一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我国对其的最高处罚为五年有期徒刑,并且情节都需要达到恶劣或严重的程度,才会被定罪量刑。更多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知识,您可以上优律师网站进行了解,同时你还可以就你的具体问题咨询优律师的在线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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