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2022-04-17来源:网络20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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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赔偿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不属于,属于个人财产,特殊情况除外。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因身体伤害获得医疗费,多发于侵权纠纷。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损失的功能主要是一种利益的“弥补”和“填平”。就医疗费来讲,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院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在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从该条的原则性规定看,医疗费的赔偿以实际支出的数额确定赔偿数额,也就是没有损失,没有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人身受到伤害,医疗费在侵权人赔偿前通常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当然,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可能存在例外情形。在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医疗费的情况下,医疗费的支出是共同财产的损失,侵权人对实际支出医疗费的赔偿应是对共同财产损失的弥补,侵权人赔偿的该部分医疗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康复费、整容费及后续治疗费赔偿,由于该部分费用并未实际支出,也就是说共同财产没有损失,不存在弥补的情形,且该部分费用需要以后专用于受伤害一方,侵权人赔偿的该部分费用应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如果医疗费的支出完全由个人财产负担,则侵权人赔偿的医疗费属于个人财产;反之,需要考虑获得的医疗费的分配问题。

二、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结婚以前所获得的收入都是属于个人财产,结婚以后所获得的收入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有受工伤或者是其他的人身损害,从而获得的赔偿的金额是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要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要怎么分割?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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