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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病离婚怎么赔偿多少钱?
可以赔偿一万元,也可以赔偿五万元,赔偿方式由配偶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另一方应给予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离婚,是基于合法有效婚姻产生的夫妻关系而消灭。夫妻间的忠贞、扶助义务亦随之消失。因此,对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有关于离婚后的生活、居住问题则是本文探讨、研究的主要问题。
关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被确认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几种情况,均符合属于一方生活困难法律规定的情形,对方在离婚时应予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或者一定的财产,以保障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的秩序。
和精神病人离婚只能是诉讼离婚。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二、和精神病起诉离婚提供什么材料?
1、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审核完即归还原告。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原告还要从法院开具判决生效单。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自由恋爱、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再婚、复婚等的证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
(3)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
(4)双方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完税证明,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5)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6)需要经济补偿的,提供财产约定书、一方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证词和录音材料等。
(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患有精神疾病只能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离婚起诉书,夫妻之间感情破裂的证据,这些是去法院起诉离婚必不可少的材料,若是因为重婚或家暴等行为,导致的离婚,最好能够提供证人证言。
离婚诉讼中需要搜集的证据有哪些
离婚诉讼离婚诉讼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在离婚诉讼中,涉及子女抚养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财产分割问题,很多的纠纷也是就这两方面的问题展开的。本文就离婚诉讼的相关证据证据作相应分析。
一、离婚需要收集哪些证据、离婚起诉证据目录。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离婚证据离婚证据收集目录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二、离婚如何收集证据、离婚案件证据目录?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刑事犯罪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房产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三、其他与离婚举证有关的注意事项包括: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本院举证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 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
2)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5. 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9.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11.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12.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举证责任的,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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