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伙作案延长拘留羁押期限是合法的吗?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团伙作案延长拘留羁押期限是合法的吗?
团伙作案延长拘留羁押期限是合法的,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的,对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最长可以拘留三十七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团伙作案要一起开庭吗
在法律上,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必须一起审理,是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法院审判实践中,对共同犯罪是否一同审判,往往都是由经办法官和实际案件情况决定的。
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案件可以合并审理的,都会合并审理,这样会比较容易查明事实,必要时还方便对质,通常也比较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至少经办法官不需要就同一案件开很多次庭。
当然了,由于犯罪嫌疑人未能同时抓捕、涉及未成年罪犯等各种原因,经办法官是可以分别开庭对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的。
而且对被告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找个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尽可能收集证据资料或尽职审查已有证据资料,以便尽可能在法院庭审中,扭转乾坤,最好就是能够争取到从轻、减轻处罚,甚至缓刑。
在我们现实生活当中,目前对属于团伙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进行侦查过程当中需要采取刑事拘留等相关的措施,是可以由公安机关具体来进行处理的,因为公安机关实际上是想询案件的侦查方面的一些权力的,并且对于这类型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拘留的期限的。
相关内容:刑事拘留错误怎么处理?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每个人都犯过错,我们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刑事拘留作为一种较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执行错误应该采取何种手段弥补?详情请看下文。
刑事拘留错误怎么处理?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遇有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正在进行犯罪或者犯罪后企图逃跑、自杀、毁灭证据证据等紧急情况,又来不及办理逮捕逮捕手续而采取临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赔偿金。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引起条件和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赔偿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试行)》规定,错误刑事拘留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国家赔偿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即有权获得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工资计算。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因错误刑事拘留,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侵权机关应当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引起错误刑事拘留赔偿不外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予以刑事拘留而引起的赔偿。在犯罪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虽存在犯罪事实,但不是该公民所为,公安机关对这种没有实施危害社会、没有违反刑法刑法规定、不应受刑罚刑罚处罚的人进行刑事拘留,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这是一种典型的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第二种情形是,对没有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错误刑事拘留引起的赔偿。在这种情形下,由于公安机关没有取得相当确实、可靠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由此作出的刑事拘留应予赔偿。
错误刑事拘留赔偿(包括错误逮捕赔偿)的归责原则一直是国家赔偿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在被刑事拘留时,有符合《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均应是合法拘留,不应赔偿。即便以后因证据不足或者其他原因被释放,也不应影响当时拘留的合法性,当然也不存在国家赔偿的问题。另一种观点认为,错误刑事拘留实行的是无罪羁押赔偿,只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不上罪,羁押了就应该给予赔偿。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时可能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或者对犯罪嫌疑人虽然有一定的证据,但是不充足,或者仅凭这些证据不能确凿无误地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公安机关使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实行羁押、剥夺人身自由,使公民遭受了不应该遭受的侵害,就应该得到赔偿。对于错误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原则,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意见是一致的,认为应该适用无罪羁押归责原则,或者被称为结果归责原则、无罪归责原则。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宣告无罪,没有被依法定罪,有关司法机关就应该对其刑事拘留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将该类赔偿案件的案由确定为“错误刑事拘留赔偿”,而没有使用“违法刑事拘留赔偿”,是为了避免对刑事拘留赔偿的归责上出现误解。使用“错误”二字,是为了突出刑事拘留的结果错误,是为了明确此类国家赔偿案件是以结果错误作为归责的依据,犯罪嫌疑人没有最终被有权机关定为有罪则原来实施的刑事拘留措施就是错误的,有关刑事拘留机关就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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