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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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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离婚若是有一方想要得到两个子女的抚养权,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若是有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若是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当遵循子女的意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