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传播性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有哪些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传播性病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同时可能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本罪的犯罪对象。由于传播性病罪只能发生在卖淫、嫖娼活动中,所以其指向的对象只能是那些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
(二)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的行为。性病的传播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而传播性病罪的传播方式只能是卖淫、嫖娼。为了正确掌握该罪的客观要件,需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必须患有严重性病。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3.传播性病罪属于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是否已造成他人染上性病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
(四)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其故意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所进行的卖淫、嫖娼行为,会造成传播他人性病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
二、传播性病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应当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疗机构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是“明知”的。
性病主要是通过性接触传染,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性病的传播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摧残人体健康,而且危及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引起性病的大量传播,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危害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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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性病患者实施卖淫嫖娼的行为。卖淫、嫖娼是相对应的行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动机,与不特定的异性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嫖娼则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者发生性交或从事其他淫乱活动。即性病患者与他人从事性交以外的淫乱活动时,也轻易将性病传染给对方。因此,其他淫乱活动与以性交为内容的卖淫、嫖娼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既然刑法规定性病患者卖淫、嫖娼罪的意图之一是防止性病的传播,就应禁止这种行为,否则不利于实现刑事立法的意图。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至于实际上是否已造成将性病传染给他人的结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当然,假如行为人的卖淫嫖娼行为确已引起他人染上性病的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二、传播性病罪怎么认定
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
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
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表现形式,法律中主要规定为两种,即卖淫和嫖娼。当然针对不同性别的人,具体实施此罪的表现形式是不同的。而一旦认定构成此罪的话,那么就会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优律师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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