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用地改变现状是什么罪?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
一、农业用地改变现状是什么罪?
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情节严重的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认定主观条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而且对于占用耕地改作他用会造成大量耕地被毁坏的结果也是明知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那么不仅会被法院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会被判处拘役,还会被判处或者会被单处罚金。如果是单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院不仅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任人员,按该条处罚。
2、处罚措施: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出现这种情况,可以按照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追责,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单处或并处一定数额罚金,这项罪名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必须是主观故意犯罪行为。
相关内容: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耕地是我国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保护耕地是摆在全国人民面前的重要任务,也是每个公民的重要职责。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必须严厉制裁。而现实中一旦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自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那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呢?详细内容请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一、什么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概念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的动机多种多样,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本罪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不同在于:
(1)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农用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害的则是国家对土地使用权合法转让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的行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则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末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和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而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的两种行为方式。
(3)对二者的处罚虽都采取了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罚方法,但前者没有明确确定的罚金标准;而后者则采取的是倍比罚金制的方式以确定罚金的标准。
2、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界限
此三罪相同之处都是与土地资源有关;并且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故意。不同之处表现为:
(1)侵害的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客体是对农用地的法律保护制度;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正当性。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通常表现为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或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管理法规中关于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以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不正确地行使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职权。
(3)主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体是一般生体,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值得一提的是,本罪的对象是耕地资源,耕地资源分为已开垦的已耕地和尚未开发利用的后备耕地。已开垦的耕地包括熟地、当年新开荒地、连续撂荒未满三年的耕地、当年的休闲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并附带其他作物的土地和沿海沿湖地区围垦利用的海涂湖田等等。除此之外占用其它地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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