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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离婚转移抚养权具体如何规定的?
夫妻离婚后,因发生法定事由或经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转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予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形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等情形。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抚养权变更需要确定条件是什么?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随其中一方抚养,如果另一方要求转移孩子抚养权的,必须协商一致或者符合法定条件要求,无法协商一致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方因患病或者伤残,不能抚养子女,子女与其生活不利于健康,未成年子女,自愿与一方生活,法院应当应予以受理。
确定抚养权归属之考量因素
案情简介
许某(女)与廖某(男)于2008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2009年2月2日生下儿子小廖,2011年6月许某因与廖某无法共同生活,将儿子小廖带到外地谋生,并一直独立抚养。期间许某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于第三次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儿子小廖的抚养权归男方廖某。为此,许某找到本律师,委托办理二审代理律师,争取儿子小廖的抚养权。接受该委托后,本律师对案件作如下利弊分析: 1、不利因素主要有:①女方属于二婚,第一次婚姻中已有一女(但抚养权归前夫),而男方属于一婚,且已有40多岁,无其他子女;②男方有较为稳定的工作收入,女方常年在外地,收入情况不明。 2有利因素主要有:①儿子小廖一直由女方独立抚养,男方已有三年未成见到孩子;②男方有80多岁老父亲需要赡养,家中无其他可帮助照顾人员。 本案经二审审理,判决许某与廖某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女方许某,廖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办案思路及心得
办理本案的思路,主要根据上述所分析的利弊情况,淡化不利因素,并着重强调有利因素。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论述: 1、许某有较好的抚养能力,能将儿子廖宇抚养好,且儿子长期跟随许某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许某于2011年6月只身带着两岁多的儿子外出谋生。两年多来,许某带着儿子廖宇在石家庄生活,独自一人照顾好了儿子的衣食住行,且凭一己之力让其在石家庄参加了学前教育,给其创造了一个稳定、利于其生活、学习的环境。 2、廖某家庭责任意识薄弱,生活习惯较为恶劣,且其生活条件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廖某家中尚有年迈父亲需其赡养,对于廖某提及其父亲可以协助其抚养小孩,试问一个80多岁的老人家有何精力和能力去协助抚养一个只有四、五岁的小孩呢? 3、关于原审法院判决只适用“另一方有其他子女时,可优先考虑将该子女判由无其他子女方抚养”这一条款,对许某极不公平。因前夫在许某探视权问题上百般阻扰,导致许某第一个女儿与许某现在无往来,感情淡漠的厉害,其已无信心再面对儿子廖宇也出现此类情况。 根据二审判决书的论述,结合与办案法官的法律交流:二审法院变更抚养权主要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除了上文代理意见的几个观点外,一个相对重要的因素就是“抚养权的执行问题”。例如,本案中,孩子一直由女方带到外地抚养,如果判决抚养权归男方,如何来执行这一判决?!执行可行性就成为法院判决时的重要考量。不同于财产的执行,抚养权的执行关系着孩子的身心健康,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是社会的和谐,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又或者无法真正执行,那么这样的一个判决其合法性、合理性在利益的平衡上就显得很脆弱。抚养权的争取在离婚案件中非常普遍,也是发挥律师作用的重要点。如何在这样的竞争中取得成功,除了经济条件优越的比拼,主动地位的争取也是非常重要的,所谓的主动地位就是将对孩子的抚养形成当前既定的事实,这将成为争取抚养权的重要筹码。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尽可能的全方位的评估案件并给出总体方案。
裁判结果
本案经二审审理,判决许某与廖某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女方许某,廖某无须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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