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纠纷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是合理的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借贷纠纷专业问题建议咨询律师。
一、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是合理的吗?
是合理的。追诉时效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追诉时效的中断,也称追诉时效的更新,是指在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二、会造成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哪些?
1、提起诉讼诉讼。
2、申请仲裁。
3、申请支付令。
4、申请破产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5、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6、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7、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
8、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9、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10、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1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1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欠款本息的。
1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5、权利人向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16、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民间借贷的行为是符合申请将诉讼时效进行中断的情况的,如果是民间借贷的行为已经完成的那么可以申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哪些情况符合可以申请诉讼时效中断的在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是有着明确的规定的,需要当事人严格的遵守并执行。
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会对被保险车辆所千万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如果该事故是由车辆驾驶人故意为之或因醉酒等原因千万,保险公司有权向驾驶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时间,超过这个时间,保险公司就无法再行使追偿权。那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追偿对象的确定
权利行使对象的确定,对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确定的追偿对象是“致害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追偿对象为“侵权人”和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无论是“致害人”、“侵权人”还是“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法律给出的均是一个判断标准,指向性不够明确,与通常交通事故中出现的“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车辆挂靠人”等无法直接对应。为了明确追偿对象,降低追偿权行驶难度,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追偿对象给予直观的列举。追偿权的产生最根本来源于交通事故侵权,保险公司基于法定的垫付或赔付行为才产生了追偿权,那么追偿权的行使对象首先必须是交通事故案件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因此我们在确定追偿权行使对象时参照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标准。
1、以驾驶人为追偿对象
a车辆驾驶人(同时也是车主)因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b车辆驾驶人因盗窃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c车辆驾驶人甲(同时也是车主)因与他人有矛盾,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驾驶人的追偿权;
2、以车辆所有人为追偿对象
a车主甲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车辆上路行驶与乙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失控,致第三人受伤。第三人依法向乙所驾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付第三人损失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即可依法向甲行使追偿权。
b车主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仍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其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后除可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外,亦可向车辆所有人行使追偿权。
3、以被挂靠人为追偿对象
被挂靠人成为追偿对象主要有两种情况:
a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作为车辆的管理人负有管理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范畴,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b车辆挂靠人疏于管理,对车辆驾驶人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4、以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追偿对象
雇员或公司职员在受雇或履行职务驾驶中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追偿权。
也就是保险公司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当天起计算,因此,一旦保险公司得知驾驶车辆的当事人存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应及时行使自追偿权。追偿权的行使对象除了驾驶者之外,还可以是车辆的所有人等等,这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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