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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分居起诉离婚条件是什么?
夫妻双方分居起诉离婚条件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被告。诉讼离婚的条件,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另外,婚姻法解释中的其他情形归纳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如一方重婚、非法同居;有的违背婚姻目的,如一方有生理缺陷、下落不明;有的属于根本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情形,如草率结婚;有的则成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诱因,如虐待、遗弃或有赌博等恶习;而有的则是夫妻感情不和的事实证明,如夫妻长期分居。
二、离婚后哪些情形可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后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包括:
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婚姻当事人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2、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则会维持离婚协议的效力。一方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3、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由于某种情况没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就可以让当事人得到比较公正、理想的结果。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
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的,而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除了出现上文提到的漏分的情形外,关键还在于反悔和非真实意志的离婚协议所引发的财产争议,这主要是指一方在胁迫、欺骗等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而协议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因此,登记离婚后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时是可以再提起财产诉讼的。实践中登记离婚后,经常出现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的状况。因此离婚当事人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时,如何具体操作,需要双方事先约定好,谨慎对待。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男女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并且分居的时间也比较长的话,那么是可以选择到人民法院来进行起诉的,其中如果分居的时间达到两年的时间的话,基本上人民法院是可以认定为确实以及感情破裂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判决离婚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范文
家庭暴力离婚起诉状的范文
因为家暴而提起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起诉状,离婚起诉状属于民事起诉状,按照民事起诉状写法去写即可,首先写明标题家庭暴力离婚起诉书,其次,写明夫妻双方的姓名,现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婚姻状况,家暴后医院的证明等,最后,写明受诉法院的名称,以及申请人姓名,起诉时间。下面是一民事起诉状范本,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女,35岁,汉族,广西人,住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告:陈,男,41岁,汉族,江苏人,住区路号花园栋房,身份证号码:;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儿陈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
三、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花园第3栋13A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财产清单)。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赔偿金15万元给原告。
五、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2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然后于2003年1月19日到南市区民政局申领了结婚证。原告于2005年1月3日生下女儿陈。
原告和被告的婚姻感情基础并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结婚之初就有无端辱骂原告的现象,原告和被告经常吵架。自从2004年4月原告怀孕后,被告经常去酒吧、歌舞厅消费,基本上都要凌晨一两点才回家,甚至偶尔夜不归宿。原告曾经努力与被告沟通,试图改善关系,但得到的都是被告冷漠的回应。原告也曾多次严肃指出被告的行为是错误的,要求被告改正,但换来的都是激烈的争吵和殴打。从2006年6月开始,原告和被告开始冷战。2007年2月14日,被告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搬了出去,和一名23岁的王姓女子住在一起。被告搬出去后,从来没有回家看看,也从来没有向家里打个一次电话,好像原告和女儿不存在一样。从这一点可以看出,被告是一个何其不负责任的男人。
被告言行粗暴,多次对原告大打出手,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比如2005年1月14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喝得醉醺醺地回来,分娩后尚未满月的原告忍不住多说了两句,被告一脚将原告蹬下床,然后追下来,狠狠地打了原告2个耳光。2006年5月10日下午,被告称自己晚上请朋友吃饭,向原告索要8000元钱,原告不给,被告即殴打原告,原告此次被打后,在医院住了10天才得以痊愈出院。
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双方性格、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差异太大,根本不适合共同生活在一起。被告暴躁的性格、嗜酒的恶习、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更是原告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原告对这种没有感情、没有幸福的夫妻生活的忍受也达到了极限。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绝无和好可能,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女儿陈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抚养,为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应维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且月收入将近三万元。因而请求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给原告,直至陈独立生活为止。由于原告工作不稳定、收入不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市区号房应判归原告所有。另,被告多次威胁、殴打原告,给原告的身心都造成了很大伤害,依法应该向原告赔偿。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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