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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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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哺乳期会被判缓刑。判缓刑的情形有: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信用卡欠款被起诉了的处理方法: 1、当事人如果没有偿还能力的,可以与银行进行协商,延期或者分期还款; 2、如果银行起诉到法院胜诉之后,当事人未履行法院判决,银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
信用卡诈骗类型包括: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是指因法定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 3、冒用别人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同意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