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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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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信用卡欠款,没钱还的处理办法: 1、采用分期或最低还款; 2、采用银行提供的延时容差服务; 3、可以更改账单日来延期还款; 4、主动和银行说明情况进行协商。 信用卡是由商业
信用卡恶意透支罪一万元以上构成犯罪。信用卡诈骗的立案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别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
信用卡诈骗立案最新标准是: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可以是自己伪造后使用,也可以是明知是别人伪造的信用卡而使用;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指非持卡人未经持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