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律师收集整理了关于申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的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一些参考。更多婚姻家事专业问题建议咨询优律师婚姻律师。
一、申请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吗?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来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合上面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归双方共同所有,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夫妻的共同财产,但前提也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条款来,在执行时也需要保障到被执行人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所以,对于不同的情形所处理的方式就会不同。
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有些人并不会按时执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的话,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方不执行的话将会导致申请执行方的利益得不到落实,那么到底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呢,以下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否则,人民法院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两种情形,即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和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形,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是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情形的话,都是由专门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在仲裁裁决作出之后,有些人并不会按时执行,如果出现这种情形的话,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执行方不执行的话将会导致申请执行方的利益得不到落实,那么到底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有哪些呢,以下就是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对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否则,人民法院经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强制执行。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两种情形,即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和涉外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执行。
(一)涉外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执行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其申请书须用中文本提出。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5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应该提供财产担保。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涉外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形,从上文当中我们可以知道只要是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情形的话,都是由专门的强制执行机关来执行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是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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